对于学术共同体的一些言说
近日在阅读J•.M•Kelly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与之同时的,也把W•Morison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作比较阅读的书籍。两者都是以历史的纬度来构建法理学的基本东西,《简史》很基础,而《法理学》很具反思意味。
在读《简史》前言的时候,就遇到了麻烦。前言中引用到了Auden的一首小诗(后来证明是一首长诗的节选),很是喜欢:“时间无情/于勇士、常人皆然/它的面目漠然/欲成为优雅之士/惟有崇拜语言并获得救赎/人因之而得以生存”。于是就想找出他的英文原文。在网上求助,还好勺海论坛的咫尺网友帮我找到了出处(感谢!)发现《简史》的译者翻译的与通常国内可见的译本大为不同,就更激发了我找原诗的欲望,终于找到了原诗,是节选自” In Memory Of W.B. Yeats” 的,但我始终没有找到与这段汉语相对应的英文,又找到了查良铮的中译本,找到了与英文的相差别处,方知漏掉的恰是我要找的。于是又麻烦了咫尺兄,他又不辞劳苦的帮我找到了完全版的《纪念叶芝》。(再次感谢!)终于找到了我需要的那一部分,但查版的和王笑红版的是大相径庭,只有大概相同的意思,而语言真是难有相似之处,以至法正居士发出了“这都是什么啊”的感叹。不过,还是喜欢王版的意译,简洁,有意蕴。但也差太多了吧!
后来看到希腊自然法理论的时候,提到Sophocles的Antigone,不管是《简史》还是《法理学》还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都引用了Antigone的那段精彩的对白。我不仅翻了翻,三本书有三个版本,还是属王版的翻译比较精炼。于是,就在网上找到Antigone的英文版,可惜太长,一时半会没法找出原文。另外要提的是几版的作者对Antigone这个名字的翻译都不同,王的翻译是“安提戈涅”,而Morison《法理学》的翻译者则用了“安提歌尼”,尽管这些都能让人知道具体的意指,但总让人觉得不舒服。这还让我想起关于Radbruch的种种译法。像郑永流在《法哲学是什么?》中译的阿德布鲁赫,像沈宗灵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译的拉德勃鲁赫,还有现在通用的拉德布鲁赫,呵呵,这是千奇百怪。就好像香港人把贝克汉姆叫碧咸,管阿森纳叫阿仙奴等等。这样固然没有什么,但还是让人有重建巴别塔的欲望。
晚上,又在做Kaufmann《法律哲学》的读书笔记。又是Radbruch,他关于法律理念的三要素又出了分歧。台湾人说是平等(正义)、合目的性、法之安定性。而与之相关的,邓正来在《法理学》中的翻译是正义、权宜、法律确定性,而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翻译的是正义、功利、法律确定性。关键的分歧在于这个expediency做何解。由于资料的缺乏,德文的表述不得而知,我们只能据expediency来讲。偷个懒,只查了查QQ里带的金山词霸,给的解释是:“方便,私利,权宜”,似乎邓、沈二译都能说得过去,但Kaufmann把其定义为实质性正义这个角度来讲,“权宜”似乎过于无奈,给人“不得不然”的感觉,而“功利”似乎尽管有目的的因素存在,但却也无法突出实质性的,特别是整体性的关注。而台湾刘幸义诸学者所译合目的性,似更为接近意涵,但却总令人想起李泽厚的美学理论,又过于宏大。可能这是德语词汇固有的特征,经过英、汉两重转译,加之我们自身理解,就成了这个样子。
但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要去构建一个话语共同体,特别是在汉语法学界中?我们往往因为许多语言的障碍导致了许多交流的不畅快。比如苏力在北京农学院的讲座,说唐朝是有法治的。与其认为堂堂的北大院长会犯如此的错误,我宁可相信他是有意的把法治和法制相提并论。这就造成了话语交流的无法进行。柯林武德说能继续的命题就是真命题,而此时,连这个要求也达不到了。缺乏了这种最基本的话语共识,我们欲要与之交流,还要进入对方的视域,然后通过整合使得自己提升到一个更高层的视域之中,然后方得真貌,但为什么我们不进行一个共同性的整合呢?
也许这就牵涉到权威与个殊性的问题了。的确在这个颇有后现代意味的时代,权威不是那么可信的了,我们也以打倒权威,重新建构为荣为乐。但我们忽视的是权威共同指向的作用,当然言及某概念,毋庸进行视域的整合,就可以通过权威来寻得概念的意义,然后通过概念来建构整个体系。这样辩论才会有意义,不然,你说北京在长江以北,我非说从前那种地理概念是错的,北京在长江以南,这样还有争论的必要吗?所以,权威是需要打倒,这于个殊性的发展也是有意义的,但最低限度的权威也必须保留,以达到交流的目的。
进一步讲,我们是否也要建立一个价值共同体呢?现在学界有多种路径来探究法之真谛,现代的,后现代的是两个最主要的路径。但问题在于,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取向,或者说我们的法治尚未经过现代性的洗礼,我们正孜孜以求的建立这个价值共同体而指向现代性,在这个最基础的共同体建立后,一切问题才有了可以讨论的空间与载体。而急于进行后现代的解构,则容易使得这个共同体无法建立或者根基不牢,从而得到的还是一个不伦不类不洋不土的怪胎,和当年我们急于接受某某主义一样。
总之,不管是在话语上的还是在价值上的,统一的学术共同体必须建构,否则,法学,特别上法理学就无从发展,也许这么做会影响某些具有个性的争鸣,但这个共同体并不是同构主义,更不是军训化的齐一主义,而是在最基本的问题方面达成可商谈的共识。何为最基本的问题,这或许就是我们要寻找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