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阴。雨后无风,微凉。仍无心情波动。
昨日的小雨来得正是时候,冲去了烦闷的气氛,也使得爱国形式主义教育推迟。终于把Hart的《法律的概念》读完了,比读完《法律哲学》更加如释重负。不过回头想来,却也是结构清晰,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只是不知道是翻译之故还是Hart本身文笔风格,论证看起来尽管还算严密,但反复论证和题外话确实有点杂乱,以至若不在读完之后做一个读书笔记,似乎就很难能够去梳理整体的结构,而回过头去做笔记,显然又影响了读书的速度与进程。读这本书最大的几个好处就是让我对一些比较困惑的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对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曾经写过《谁是终极保障》认为无尽回溯的层级似的保障体系最终会到一个最高点,谁来保障这个最高点就成了问题,于是我主张用主体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体系整体的稳定,同时也是以国际法为例的。但现在看来,的确忽略了制裁规则,尽管许多人如Hart所批评的是过于注重制裁规则了。所以,Hart所谓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似乎也能解决这个问题,但论断显然是针对Austin“主权者命令说”而发的,而它似乎也要诉诸一个最高的“承认规则”,同时认为承认规则的效力是不可论证的,那么是否也就意味着承认规则的保障也是无法在体系内运行的(因为他认为对第二性规则的违反不是带来制裁而是带来无效性,而承认规则又是无所谓有效无效的)。第二个问题是对遵从义务的思考。这里Hart区分了规则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同时通过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的分析,认为由于人的大体平等和有限的智识,所以通过建立某种权威而产生人们对规则的内在认可是可能的,但同时遵从义务的动机也是多样的,利他性也只是有限的,于是规则的内在性并不足以保障整个体系,还需要制裁来辅助或者说是外在陈述即对违反义务的预测。这里似乎又牵涉到了一些关于法治的问题。法治究竟需要什么状态?规避制裁、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还是像新近提出的一些论点如“法律信仰”等等。Aristotle的法治两分良法与普遍遵从似乎已经不能再成为我们唯一的标准。且不论良法,但是这个普遍遵从就似乎包含了上述四个层次。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就更加要深思熟虑了。还有诸如国际法的法律属性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
读完这本书,让我想起了《西游记》,有一段是说如来有意将三藏真经赐予东土大唐,但说“唯恐他们轻了我的经”,就让观世音菩萨到东土选定玄奘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到西天取经。看来真理的求得其真不易啊!还好这本书算来花了五天的时间,没有超期太多,:)
也许是读完这本书的缘故吧,今日打球,球风颇盛,几个难度颇大的上篮都十分漂亮的完成了。只是三分球一次未中。屈子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其言是也!^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