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晴。可能有风。激动,而后无波动。
今天试着架了个老花镜,试试感觉,还可以。不知道散光和老花是否是一个概念,反正我觉得是。
把康德部分搞完了,收尾阶段看他关于善与正当的划分,觉得这部分还是没有白看,但问题又出来了,到底绝对命令的确切表述是什么?我看到的几本法理学专著对此都有不同的表述,最离奇的就是Kaufmann的《法律哲学》大概是对岸翻译的吧,文言气息加上德语就使得文本更是难以核对。Morrison《法理学》只提到这是《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似乎不是一本书,好像稍稍靠前,于是就无法用原著考察了。
晚上报告,是贺卫方先生的。原来说题目是《修辞学与司法改革》,而到最后不知怎么就改成了《拷问死刑》了。感谢老鹤还能记得我这个ID和我那篇无知的评论,刚开场居然提到了“唐逸”,这是我始料不及的,认识我且知道这个ID的人很多,于是就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当时真的无地自容。老鹤主张,无条件废除死刑。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论证:社会功用、生命价值、民众心态等等。论证是很充分的,言词也仍然是很激昂的。但短短的2个小时,实在难以检验他是否真正的说服了包括我在内的在场者。我的刑法功力有限,有些观点我不敢苟同,但却又一时无法说出什么在部门法层面上的辩论,所以这里也只想就几个有关法哲学的问题做一些思考。
1、今天读《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康德一段读到,康德区分了正当(right)和善(good),认为正当对于善而言存有优位,而Morrison也举出了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与康德的古典报应主义之间的分歧,似乎这个区分也能放在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上。究竟我们是要应当(理性正确),还是要善(符合人心),这些并不是通过博弈能得出的结论,似乎就像自然法与实证论一样存在着永远不可逾越的鸿沟。
2、还是回到了一个老问题,我们如何对待民众。民主民意是一个很有力的说辞,但我们如何保证民意是最为正确的?也许有人会说这显然又是在丑化民众,但苏格拉底之死,纳粹的大屠杀,我们的文革,这些似乎都让人不得不去审视民意这个词。我不得不在此进行一个理论的预设,就是:民意的表达、民主的施行要求有健全的国民素质。没有这个预设,我很难再进行我的论证了。我们的国民素质如何?我们的国民心态是否健康?这些都不是想当然的事情,而往往总让人看到一些失望的一面。于是,民意与民主如何可能?就像上次对司法民主和司法反民主的讨论一样,不管具体制度构建如何,最终的问题还是要回到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民众。
现代性的最大特点就是除魅,那么除魅是否能够依照民主程序或是依照民众自觉呢?显然在我有限的西方思想史的知识里,这个过程往往是靠一些人来启蒙的。或用圣经的故事就是,是要靠摩西来领众人出埃及的。那么我们是不是能够这么相信民众,如果民众铸造了金牛犊,背弃了耶和华的律法的时候?
3、回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前面说了对待正当与善我们要审慎考虑,同样对待民意我们也要审慎考虑。正当与善,理性与人心这些似乎都无法得出两造的任何一方是绝对优位的,至少在此看来。那么如何取舍,或者说是否有如Kaufmann所谓有第三条途径?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4、关于死刑存废的具体论证,我的意思是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只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或者如咫尺兄所言是一个政策问题。因为善与正当再次的二律背反似乎无法解决,所以不如不去讨论。只看实践上或政策上能否有一个比较缓和的策略,既兼顾理性又抚慰人心。但难度确实不容小视。同时,可能的是这些都是制度自发的去自我建构的。
而最后老鹤提到要靠学者法官文学家来呼吁,这也是很必要的,这似乎也再次反映出老鹤作为中国的汉密尔顿的作用。但汉密尔顿在中国如何可能,这本身又是一个问题。不管怎样,一个呐喊的人总是孤独的,前面也说理性人心也总难相和,“冠盖满京华,斯人独憔悴”,我们是否就应该停止呐喊了呢?再次向两鬓已有微微白发的贺先生致敬!
回到家,才发现博客里堆积了大量网友留言,一一回复以后,才有暇坐到这里胡乱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