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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性告诉我存在发生了不可饶恕的错误的时候,即使他是多么合理,即使会有血雨腥风,我们也不能停止批判的脚步。当然,于此之上必然要有一个正确的理性,如何探究?或许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从反面来讲是可以的:拒绝歧视思辩的伪经验主义。或许理性能够拯救人心,或许也能找到问题的答案。一切都在探索,此之为小博客之目的。

如果有所指教请与在下联系,在下洗耳恭听。
Email:greatzhuzhihao@sohu.com&QQ:15609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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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人所用“唐逸”之名并非真实姓名,乃上网行文所用笔名而已。与社科院宗教所唐逸先生并无任何关系!如若转载,不必通知作者,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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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逸 @ 2005-04-04 23:28

4.4,晴,有风。
又是一年新桃李。今天的气温的确很高,校园里也依稀可见红男绿女褪去了冬的颜色。走路时,不禁去抚摸冬青发出的新芽,很嫩,触感很好。看到一个横幅,说享受自然,享受春天什么的,落款是校工会,这的确是第一次,至少是我入校以来,也许这就叫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吧。有风,可以让我留了将近一年的头发飘起来了,自我感觉还比较良好,尽管旁人可能认为我是个野人或刘欢。很早就决定将头发和一些人生有意义的事件结合起来,在达成这个意义之前,不减,谁说也不。

读Morrison《法理学》Hart部分。前段日子刚读完《法律的概念》,又读了这一部分,觉得又加深了一层理解,尽管这个部分,作者显然没有在Austin和Kelsen部分论述的精彩,大概也因为为Austin翻案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Hart进行批评吧。这里,似乎现代性的痕迹很少了,而作者也没有把我的思路引到现代性的构建上,而仅仅局限在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之上。当然,作为哲学渊源的Wittgenstein,作者在这里也费了些许笔墨。或许他要说的,已经在Austin和Kelsen部分说完,或许还有别的原因。通常认为,Hart的学说是法律实证主义和组织化现代性的颠峰,但Morrison开篇就用了这个题目来质疑:“现代法理学的明珠还是它的时代的遗嘱?”的确,作为现代性在法理学上最重要表现的法律实证主义,经由Hobbes作为源头(如果还不能称其为实证主义的话),而后经Austin、Kelsen到Hart为止,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极为成熟的学派,而曾经与之抗衡的自然法,尽管经过两次复兴,但最终竟然沦落为程序性的(如Fuller),其地位可见一斑。但当现代性被Marx、Weber等人一一对其表示失望以后,与之有莫大关联的法律实证主义也必然遭遇到不可避免的困境,通常,我们喜欢拿纳粹举例。或许说Hart学说是时代的遗嘱并不确切,因为他承袭了Wittgenstein的分析哲学,或许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后现代的范畴,但或许他将人类社会纳入一个有组织有规则的共同体中,然后通过人们对规则的内在陈述将人类聚敛在一个规则体系之下,这样的整合,似乎又明显具有现代性的特征。那么究竟若何?Morrison似乎也没有给出解释,我们也不必太过纠缠。Hart的哲学基调是Wittgenstein的分析哲学。Wittgenstein认为语言并不受现实控制,相反的语言实际上构成了现实,那么,我们就要拒绝Kant式先验的假定和Hume式经验的依赖而转向对语言的分析。而语言在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就成为概念本身的内涵。而在社会生活中,建立一个公共语言其好处要比私人语言大的多,于是我们就要服从规则这种公共语言,从而达到有序化。而规则的研究也要将规则放入日常生活中,这里存在的悖论就是规则来源自生活,而规则又构成了生活,也许在Wittgenstein看来,这并不是悖论而是一个构成性互动。(Morrison批评Hart,认为其只进行描述性的分析,而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语言的分析直接的赋予了论证当代法律体系的正当性的理由,即是说,他们是源自生活,源自社会结构的功能进化,从而直接有了正当性的效力。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Hart也设定了几个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来缓和其中的张力。)Hart继承了这个哲学传统,然后在其作品中屡屡可见语言的分析,如被强迫和有义务的对比等等。这表明,当本体、逻辑都不能在继续证成效力的时候,唯一的出路就是解构,将其还原到生活之中。

Morrison又逐个的分析了Hart《法律的概念》中的每个部分让人觉得只是在对作品的导读。Hart区分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区分了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同时赋予承认规则不可证成的效力,然后试图在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之间寻找一条倾向于形式主义的中间道路。Hart对Austin的批评忽略了Austin学说的整体构建,这个前面已经提到。同时尽管Hart否认强制的唯一作用,但他对内在陈述的表达,似乎也不能完全否认强制的心理作用。所以,Morrison认为Hart还是误读的Austin。

Hart试图建立一个自洽的体系的希望最终在承认规则的链条之顶被否定了,同时,他关于人类共同体的结合与内在陈述的作用,也似乎把社会学与心理学甚至是一定意义上的人类学的诸多方面都纳入了这个自洽的体系,从而又使得这成了开放性的了。回想前面Austin、Kelsen,法律实证主义似乎重要在一个终极保障中完结,尽管他们一直反对自然法和哲理法学所设定的终极保障。所以,究竟怎样解决这个问题?重新使得上帝复活?重新请来理性?这些似乎都不是解决的办法。Wittgenstein曾说不可言说的都不去说,那么效力链条之顶就大可不说,但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语境下又不得不说。究竟怎么办?前日读Kaufmann《法律哲学》对此还颇有心得,即否认传统的哲学认知“主体-客体-模式”,而引入新的主客互动的认识论,同时通过诠释学的视域主义来否认绝对真理。Kaufmann在书中又提到程序正义理论,即通过对谈模式或聚合模式来达到一个共识。这似乎也能解决实证主义的危机,或许,Hart所谓最低内容的自然法,就是一次尝试,只不过是浅尝辄止罢了。所以,重构哲学认识论是第一要务。

晚上打球,状态回升。另外一个喜事,今日试着穿了一条原来有些紧的裤子,发现正好,运动的成果依稀可见。回去的路上,发现有人在烧纸祭奠,最初不以为意,写这篇日志的时候,才发现已是4月5日了。清明时节雨纷纷,但今夜繁星点点,又是一个无雨的清明,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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