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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性告诉我存在发生了不可饶恕的错误的时候,即使他是多么合理,即使会有血雨腥风,我们也不能停止批判的脚步。当然,于此之上必然要有一个正确的理性,如何探究?或许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从反面来讲是可以的:拒绝歧视思辩的伪经验主义。或许理性能够拯救人心,或许也能找到问题的答案。一切都在探索,此之为小博客之目的。

如果有所指教请与在下联系,在下洗耳恭听。
Email:greatzhuzhihao@sohu.com&QQ:156097290

新网址:http://www.tang-e.cn
PS:本人所用“唐逸”之名并非真实姓名,乃上网行文所用笔名而已。与社科院宗教所唐逸先生并无任何关系!如若转载,不必通知作者,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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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逸 @ 2005-04-07 23:31

4.7,阴。大风,超大的,而且含有少量沙尘。

上午去配了个眼镜。在我印象里一个眼镜也100块钱也就顶天了,谁知配了个树脂的,加上一个有什么奇异功能的镜框居然要200多,还是死还还到6折的。知识分子的待遇从眼镜的价格里可以管窥一二。听说辅导员考上研究生了,而且是第一名,可能是太高兴的缘故吧,居然几个星期都没有开思想政治教育的例会了。正好,睡个好觉。下午出门的时候,大风起兮,略微有点寒气。如果这个时节没有风,那才真叫出邪了。人说开封开封开门即是风,此言不谬。

晚上读Morrison《法理学》晚近现代的正义观、自由主义及其批评。周二读了一些,是关于Kelsen静态与动态正义观和Fuller程序自然法的,今天又把剩下的Rawls、Nozick部分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读完了。对于这个部分,特别是Rawls与对谈正义,Morrison的论述没有Kaufmann的深刻,许多地方都是浅尝辄止。同时他似乎也没有从本书主题现代性的角度来讲,使得人们感觉,这只是在进行体系性的整理,而没有什么超越。但需要说的是,本书是作为一本教科书出现的,而对比我国国内的教科书,那真的是天壤之别了。而能够做到在体系整合的基础上的宏大叙事,这已经是足够了。

由于Kelsen的哲学基调是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于是他不仅否认道德的绝对性也否认哲学的绝对性,那么自然地,他也不会赞同静态正义的传统,即把正义当作一个固有的形上主体或者比例来看待,而他赞同的是动态正义。而动态正义的基础就是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各种动机之中。而他试图通过将法律与动态正义相结合来达到这个目的。但这个动态正义究竟是对谈的还是流变的,至少在本书中未曾明示,而个人理解则更倾向于前者,因为这样才能很顺利的导出Rawls的正义理论。Fuller认为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而这个目的是什么我们却无法细说,所以,现代性的道路上含有了过多的不确定性。但如Hart的最低内容的自然法一样,他也将自然法作为了这个目的的一个路标,只不过还了个称谓,程序自然法或法律的内在道德。我们了解到他关于法制的八项原则,而这八项原则看起来和法律实证主义要求的特别是纯粹法学要求的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都是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对于法律是否应该与道德分离就没有过多要求,而这个要求则被Fuller放到了外在道德之中,但这个外在道德是否可以找出这个目的的路径,Fuller并未明示。所以,程序性的自然法就决定了自然法在当世的命运,但同时这也是后现代的结果。因为究竟有没有实体的自然法,究竟能不能认识实体的自然法,实体自然法是否是恒定的,这些看来都无法探知了。于是Kaufmann就说当本体无法探知的时候,探知本体方法本身就成为了本体。于是在后现代的语境下,Rawls、Habermas都发展了其程序正义理论或称对谈正义,试图通过主体之间的契约或商谈达成一个共识,进而这个共识本身就成为了一个正义的东西。而Kaufmann显然还是认为本体是存在的,但认识本体的路径是多条的,那么路径的聚合,也就更加容易使得正义本体显现出来,于是就有了聚合的共识理论。(扯远了,这些以上这些参见Kaufmann《法律哲学》)

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Rawls的社会契约里并不是建立在自然状态下经由人类理性而缔结的让渡权利的契约,而是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对自己生涯的选择。在这个“无知之幕”下面,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地位、优势等都一无所知,只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而选择,于是在所有人都做如此选择的情况下,自己的喜好也就成为了他人的喜好,因为人们不可能预知自己在将来社会中的处境,进而会很谨慎的去选择。Rawls举了切蛋糕的例子,只有当切蛋糕的人不知道自己将会得到哪一块的时候,切出来的蛋糕才能一样。而由无知之幕下面推演出来的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就成了Rawls理论的起点,充分平等与弱势优先、职位开放。而面对着不可能均分的资源,Rawls提出了要最小份额最大化的主张,这样也可以促进整体资源的增长。但问题在于无知之幕是否能够保证分配的均等?如何使得往往占有优势地位的立法者处于这个无知之幕下面而不去考虑其自身的政治利益?还有,如何证成这种情态下订立的契约具有正当性?另外,社群主义者Sandel指出,这种理论建构就等于在我们经过选择而成立共同体之前,我们的利益就已经确定,而且当我们并不知道“我是谁”的时候,我们根本就无法参与到社会之中。同时,充分平等和弱势优先也成了Rawls理论的内在矛盾,所以他主张要考察社会历史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比古典自然法学更加虚拟的假设。Rawls认为正义优于福利,但这只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只有在特定的社会,主体权利才能够存在,共同体才能够通过福利来实现正义,这也成为Rawls理论的一个悖论。

Nozick的最小化政府,对于笔者来说,是最有吸引力的理论。Nozick的理论是建立在影响美国立国制宪的Locke理论之上的。Locke认为以任何形式侵犯财产权都不是正当的。于是Nozick就强调最弱国家,反对国家干预,认为国家的任务只是保护公民免受侵害,而不具有任何其他功能。他并不认为因自由资本主义而产生的工人被迫与工厂主订约是不公正的。但他同时也承认因为原始积累而造成的不平等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他并没有给出处理办法。Nozick理论的弱点就是忽略了社会历史和现实,将个体完全独立于社会性之外,从而有解构共同体的危机。从而显示出了Nietzsche极端个人主义的倾向。

今日晚间狂风大做,明日据说要进行团日活动,名为参拜革命先烈,实则借机出游。不知天气如何。提起参拜,倒有许多话想说,只不过话到嘴边有有些疑虑,所以就忍住了。未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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